解析
1、一方在
结婚之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同时也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结婚之后房贷由
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的,在
离婚的情况下,该房产一般是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和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一般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这部分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
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房子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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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报告编号:NO.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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