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夫妻扶养义务为: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当夫妻一方缺乏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未依法登记离婚前,双方只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并不当然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需履行互相扶养义务。而有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以为已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所以不再负担对方的扶养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3)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3)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条件有:1、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没有扶养义务;2、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合同履行应该是按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来的,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进行履行。合同成立的条件 如下: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