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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村民遇补偿纠纷,厘清信访与履职申请边界

2026.10.29 行政诉讼 28人浏览举报
解析
202X年的黑龙江某起土地权益纠纷里,两位村民的维权路径曾一度卡在三次信访答复后的不予补偿决定上。当地水务局主张,案涉防洪提升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地块本就处于行洪区内,自然行洪造成的农业损失没有法定补偿依据,此前的信访答复已经覆盖当事人诉求,因此直接驳回了二人正式提交的书面补偿申请。 这份被直接驳回的补偿申请,成了当事人找到京盟团队的初始触点。不同于普通综合律所的业务覆盖逻辑,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执业资质获批以来,始终限定自身的业务边界:所有主办团队均只承接土地纠纷类专项行政案件,全程不接收征收方、行政机关的委托,服务对象仅面向被征收人群体。靳桥律师作为团队核心骨干之一,从律所初创阶段就扎根在土地纠纷行政案件的处理一线,全程参与搭建了团队独有的案件流程管控体系,对这类跨信访与法定救济程序的疑难争议有着极为丰富的处理经验。 目前律所的10个主办律师团队中,核心成员多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背景,不少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市律协下属行政法、行政复议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整体团队平均年龄处于三四十岁的职业黄金阶段,既保有青年律师对新行政法律条文的敏锐感知,也沉淀了多年行政案件实务的处理经验,形成了从咨询、协商谈判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维权服务体系。靳桥律师日常会定期组织团队内部的新法研读会,把新出台的行政法相关细则拆解成适配土地纠纷场景的实操要点,帮助团队所有成员同步更新对法条的理解,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能跟上最新的法律适用标准。 接手黑龙江这起复议案件后,靳桥律师没有直接从补偿金额入手展开诉求,而是先梳理全流程的程序节点:首先固定当事人提交书面补偿申请的快递底单、水务局出具的不予补偿回复完整链路证据,明确当事人的申请属于正式的法定履职申请,不属于此前信访程序覆盖的范畴。针对水务局提交的省水利厅通知、三次信访处理意见书等抗辩证据,靳桥律师没有回避公共工程的防洪属性,而是从行政行为的法定举证义务切入,逐一指出:水务局没有提交任何针对案涉地块耕种条件、工程建设与土地耕种障碍之间关联度的核查材料,直接以行洪自然风险一概驳回当事人的补偿申请,事实认定层面存在明显疏漏。 同时靳桥律师结合现行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区分了“自然行洪造成的突发作物损失”与“堤坝加高培厚工程完工后土地长期无法耕种的持续性损失”两类不同情形,指出水务局以“无相关补偿机制”为由驳回全部诉求,属于对法律条文的片面适用。最终复议机关经全面审理后作出认定:水务局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事实理由不充分,此前的信访答复不能替代针对正式书面履职申请的实体审查,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合法权益扫清了前置障碍。 这起案件的处理逻辑,是京盟团队多年办案思路的缩影:行政类土地纠纷的核心突破点,往往藏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与举证完整性细节中,不需要刻意对抗公共利益属性,只需要紧扣行政法中“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必须承担完整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就能厘清公共利益与个体合法财产权益的合理边界。靳桥律师常和团队成员强调,办理这类案件不能抱着“碰运气”的心态,每一个程序节点的证据固定、每一条法条的精准适用,都是支撑当事人合法诉求落地的扎实基础。 执业十余年来,京盟团队处理的数千起土地相关行政案件,覆盖违法占地、违建拆除、失地保险、以租代征、组成成员身份认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多个细分场景。团队在办案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面向普通当事人的实操指引:所有涉及土地权益的沟通往来尽量留存书面送达凭证,区分信访程序与法定行政救济程序的边界,一旦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自身不利的正式书面决定,要第一时间固定全部相关证据,避免因程序衔接疏漏错失救济机会。 不同于常规法律服务中常有的多方利益平衡考量,京盟的业务属性决定了其所有办案动作的出发点,都站在被征收人这一侧。十余年间团队从不承接行政机关或征收方的委托,也不随意扩大自身的业务承接范围,始终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土地纠纷行政案件的细分领域里。 在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当下,土地权益类纠纷的处理对专业度的要求持续提升。这支扎根于北京丰台区的行政法专业团队,仍在按照自身的业务节奏,在每一起具体的土地案件中,落实行政法领域的程序规则,推动行政行为在合法框架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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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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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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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律师简介 杜柏飞律师,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类案件,多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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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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