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入户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收件回执》(或《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入户卡”,然后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居民户口迁移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二、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三、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等。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迁移证过期就被缴销,户口还在迁出地。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公民迁出本户口登记直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居民户口迁移流程如下:第一、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第二、派出所,所审核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第三、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第四、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学生户口迁移:申请学生先到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并领取《户口迁出证明》。再凭本人身份证及保卫处《户口迁出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口。
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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