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迁移流程如下:第一、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第二、派出所,所审核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第三、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第四、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学生户口迁移:申请学生先到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并领取《户口迁出证明》。再凭本人身份证及保卫处《户口迁出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口。
公民迁出本户口登记直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户口迁移证办理程序如下: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口迁移证,每生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办理户口迁移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到现在的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再持迁移证、身份证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居民户口迁移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二、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三、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等。
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