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
(七)入伙与退伙;
-
(八)争议解决办法;
-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十)违约责任。
报告编号:NO.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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