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民二庭审理交通事故吗
2019.03.18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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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审理
交通事故,由民六庭审理。
针对交通事故纠纷不断增多与现有审判资源不足的现状,海淀
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成立后,将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客运服务
合同纠纷)以及在小区内、村内、医院内等非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
新成立的海淀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即交通案件审判庭。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相对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普遍偏低,约60%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而海淀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已从1998年交通审判组成立之初的几百件,逐年以10%的速度增长,2023年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2200件。
交通事故赔偿相关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
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报告编号:NO.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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