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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程序

2021.10.17 刑事辩护 1558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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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一)自行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上述(1)(2)(3)(4)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述(1)(2)(3)(4)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共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中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则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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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辉律师 2018.11.25 5059人看过

赵善博

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赵善博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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