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痛点与误区
医疗纠纷中,患者和医疗机构常会面临一些难题。患者可能因不了解法律程序和协议效力,觉得调解协议签了也能轻易反悔,事后发现新问题就想再次索赔;医疗机构则担心达成调解协议后,患者反复诉讼,增加自身法律风险和管理成本。这主要源于双方对法律规定和协议约束力认识不足,缺乏专业法律指导。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为患者林女士和
北京一家三甲医院。2021年5月,林女士因腰痛伴肛门坠胀入住该医院进行骶管囊肿切除等手术,术后医方给予甲强龙静脉输液治疗,双方产生纠纷。2023年7月,在医调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医方一次性补偿林女士10万元,协议履行完毕后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同日,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裁定协议有效,次月医方支付了10万元。
然而,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初,林女士先后被诊断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双眼白内障以及胰体肿物(倾向恶性)。林女士认为这些疾病是医方“过量使用甲强龙”导致的副作用,于是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5.7万余元,并主张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核心法律争议点
1.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能否阻却患方的新诉求?协议中“一次性解决”的条款,究竟能涵盖多大范围的损害?
2.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新确诊”的疾病,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是由法院直接委托鉴定,还是患方需先提供初步因果关系证据?
四、专业案情分析
北京明向
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主任包寅律师认为,从法律依据来看,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等同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
强制执行力与既判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明确约定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这具有终局性。
关于案件的关键逻辑,法院在审理时遵循了严谨的审查程序。对于协议达成前已存在的损害,如林女士主张的骨质疏松、股骨头损伤等,这些属于达成协议时“能够明确的损害后果”,已被10万元的“一次性解决方案”所涵盖,患方无权再以相同事由主张赔偿。对于协议达成后“新确诊”的疾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需要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新疾病与案涉诊疗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患方无法提供,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判决结果与防范建议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北京一中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8元由患方自行承担。
针对此类风险,包寅律师给出以下防范建议:
患方
在选择和解与签署“一次性解决”协议前,务必确保自身病情已经稳定,或者已经处于“医疗终结”状态。对于存在高复发风险、并发症尚未完全显现的重症,切忌为了尽快拿到部分赔偿而草率签署终局协议。同时,如果要主张“新损害”,要先收集好初步证据,如近期病历记录了病因可能与既往手术/用药有关、相关医学文献等。
医方
应当坚持“调解+司法确认”的标配组合。在协议条款的拟定上,要明确界定补偿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已发生的和可预见的将来损失),并明确写明“一次性解决”、“终结案涉所有民事权利义务”等兜底条款,以此防范后续无理缠诉。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