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2、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以及必要的财产处理);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3、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4、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不强制需要公证,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由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将会涉及到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解除收养关系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五)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