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维权的第一步是协商,如果发现上述1和2的情形可以先协商,看协商结果而定,一般霸王条款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协商出满意结果的可能性较小,协商不成您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合同遇到霸王条款的维权方式:1、合同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霸王条款予以删除或变更。2、如果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无效。霸王条款,确切地说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1、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为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通常都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然后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草拟,并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一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合同的公平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加重对方当事人义务,减轻自身义务的,将无效。
1、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