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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未在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的效力如何

2021.10.17 合同纠纷 579人浏览举报
解析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违反该办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否则该转让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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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莉娜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申莉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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