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还有就是交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起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还有就是交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1、不超过1500元的3%;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4、超过九千元至三千五百元的部分25%;5、超过三万五千元至五万五千元的部分30%。
个税起征点从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至50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
个税不存在起征点,只存在法定扣除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计算方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税起征点,又称作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又或者是个人所得税费用免征额,指的是为了完善税收体制,国家制定的税收起始扣除标准,达到标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达到标准不需要缴纳。目前个税的起征点是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