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但,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实践中,我们还会碰到如下常见情形:
1、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2、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3、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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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婷律师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成都执业11年
擅长:
公司法、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专职律师,第七届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019年度优秀委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规则与大数据工作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公司事务、金融保险合同纠纷、房产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各种合同及债权债务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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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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