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
有以下两种情形会认定构成侵权:
第一种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具体的判断标准是,在后商号的使用主体经营范围与在先商标的注册类别存在重叠,且将商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将构成商标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商号权人并未突出使用,但使用商号的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律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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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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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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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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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华华律师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部主任律师执业地:武汉执业7年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武汉曾华华律师办案手记】武汉地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从根本违约到股东连带责任的全面胜诉”等1个公司法案例。
律师简介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律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同时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是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指导中心专家库专家,入选湖北省部队法律服务社会律师人才库、张富清老兵法律志愿服务团成员,兼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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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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