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等。
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25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的85%的标准按月支 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六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