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工伤保险是专门针对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的人所进行的补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办理了补充工伤保险后,受工伤的职工不仅可以得到原有的工伤保险补偿待遇,还能够获得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伤残补助金等,这种补充工伤保险可以让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全面提高。
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要结合受伤情况,伤残鉴定结论才能确定。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如下: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应到所属街道社保管理站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请划扣。从而保证社保费的顺利按期缴纳。社保机构将在下月划款时一并划转。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将停止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
赔偿标准如下: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赔偿。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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