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离婚的继子女对继父母一般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是如果继子女被继父母抚养长大,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则此时继子女对于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赡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无论亲生子女是否抚养继父母,继子女都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责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主要是看继父母与继子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抚养的一个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它是同一个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当然有赡养义务了。其实另外一个从社会现实来讲,再婚家庭的这个继父母子女就是一家人。
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1、被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在成年后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要赡养继父母。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本来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称为拟制血亲。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致。3.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