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投资收益实收资本,并非主营业务收入,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创业投资企业除外,他们的主营业务就是投资,所以投资收益属干销售收入
- 法律依据
-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
- 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
- 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
- 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
- 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报告编号:NO.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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