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就取得公司的股权,股东取得股权后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获得分红、查阅公司相关会计账簿等,股东将股权进行转让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并转让的,转让后权利和义务消失,所以股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是不能继承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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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楠律师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深圳
擅长: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工作7年有余,担任多家大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执业经验相当丰富,曾任深圳市福田区法援律师,现在深圳中级法院、福田法院、罗湖法院律师权益服务站任职,深圳福田区民生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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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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