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只要公司章程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股权既然能够被继承,则可以被分割,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权的分割继承不能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出法定上限。
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一般都能继承股东资格,成为股东,但因公司经营不善、个人能力喜好等原因,不少股权继承人不想再经营公司了,就会转让股权。只是当公司股权没有人愿意接手时,能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就要看实际情况了。
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要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公司章程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只能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则继承人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获得股权转让的收益。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股权可以被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该条法律可知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
公司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有人身性,作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具有人身性的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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