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转让股权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低于股权原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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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林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武汉
擅长: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2007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双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部门副主任;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学习、研究和工作20余年,海外工作经历近10年,办案经验丰富。快速解决企业和个人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催讨欠款,每年为企业和个人挽回上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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