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贷利息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可认定为高利借贷的行为。当贷款人违反相关规定,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
非法经营罪。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以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 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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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江华律师
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廊坊执业9年
擅长: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秦江华律师,自 2014 年踏入法律领域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实操经验,在法律服务行业深耕十载,成绩斐然。现执业于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隶属于金牌律师团队,是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骨干。秦律师于 2016 年完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历练,2017 年正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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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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