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主要有: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监督员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
行政许可听证是公开听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并不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行政许可中的听证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听证的程序是:听证会前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等。
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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