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听证的程序是:听证会前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有关规定,督促程序是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这一规定,说明了督促程序适用的案件种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
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以下这些: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均不适用该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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