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过继子女不一定享有
继承权。具体规定如下:
1、过继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我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
收养形式。如果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在法律上过继的儿子不等同于养子,不能享有继承权。
2、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
确立养子女继承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养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2、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4、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
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
赡养较多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5、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6、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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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五)年满三十周岁。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报告编号:NO.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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