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报告编号:NO.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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