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的子女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登记,所以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生父母与生子女的关系并未消失。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过继的子女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登记,所以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生父母与生子女的关系并未消失。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收养的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拟制的关系其法律后果却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
没有。养子女没有权利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亲生父母不具备继承权。
如果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管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都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但是养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他们的亲属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存在而消灭了。
过继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因为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与亲生子女的关系,而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随之解除。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如果对方的收养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孩子与收养她的养父母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具有继承和被继承养父母财产的关系,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