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
公司与某传媒公司长期合作高铁站点广告发布业务。2019年5月,双方签订《
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当年6月30日
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截至解除日的应付发布费、未到期客户结算费用完成了对账确认。
然而,广告公司后续梳理财务凭证时发现,终止协议对账遗漏了一笔350万元的已付广告费。经过重新核算全周期的应收应付,发现实际付款总额远超应付总金额,超付金额达208万余元。广告公司多次与传媒公司沟通退款事宜,但均未成功,于是委托肖鹏律师起诉维权。
诉讼中,传媒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包柱超期发布费等共计495万余元,并辩称案涉350万元是提前支付的违约金,且终止协议已完成结算,不能推翻。
肖鹏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证。一方面,通过研究付款凭证等,证明350万元符合广告费特征,并非违约金,且未纳入终止协议对账范围;另一方面,依据终止协议结算明细,指出协议已列明全部未到期广告及费用,超期未卸画是传媒公司自身义务,行业惯例不能对抗书面合同约定。最终,一审
法院采纳了肖鹏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广告公司本诉请求,驳回传媒公司反诉请求。传媒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广告公司成功追回超付款项,无需承担额外付款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
不当得利和合同结算的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传媒公司收取了广告公司遗漏结算的350万元广告费,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导致广告公司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基于证据和合同约定。肖鹏律师成功锁定350万元已付款,并证明其未纳入结算范围,这为广告公司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依据。同时,紧扣合同约定,明确结算范围,否定了传媒公司依据行业惯例提出的反诉请求。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书面合同约定具有优先性,除非另有约定,行业惯例不能对抗书面合同。
很多企业在类似维权过程中存在误区。部分企业过度依赖阶段性对账结论,未对全量财务凭证进行审核,导致遗漏关键款项。还有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忽视合同约定,盲目遵循行业惯例,忽略了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错误的做法可能使企业陷入被动局面,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肖鹏律师是
北京市中闻(
南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公司与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多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自2006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公司
股权治理、企业全流程合规风控、重大商事诉讼与
仲裁等法律事务。
在诉讼方面,他擅长处理各类常规商事纠纷及疑难复杂商事案件,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切换请求权基础,绕开诉讼障碍,为客户实现止损、回款及资产追回目标。如在某制药公司专利权转让纠纷案中,成功重构全新救济路径,实现一、二审胜诉。在非诉与合规领域,他能针对民营企业设计股权架构方案,为多类型主体搭建合规管理体系,配套驻场式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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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要注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定期审查全量财务凭证,避免遗漏关键款项。同时,要重视书面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避免因行业惯例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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