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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2019.02.28 劳动纠纷 1653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报告编号:NO.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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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袁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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