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主要是:(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等。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1、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董监高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以公司剩余的资产偿还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一定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较为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组。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公司股权的规定主要有: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3、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