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
2019.01.21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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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 法律依据
-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如下: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报告编号:NO.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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