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仲裁驳回陷绝境,律师另辟蹊径终确认用工责任!
解析
一、案件背景:工地受伤维权遇挫
在某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上,普工龚先生在作业时被挖掘机撞倒,导致腰椎骨折、腰骶横突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处重伤。由于工地存在层层转包情况,发工资的是工地管理员姚某华,姚某华的上家是王某,而工地现场挂着“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牌子,龚先生不知该找谁负责。龚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建工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走投无路的龚先生找到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的丁建军律师。
二、受托介入:梳理证据选定策略
丁建军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考勤表、现场照片、通话录音等全案证据进行了迅速梳理。他敏锐地发现,本案不宜走确认劳动关系的老路,而是应转向“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策略。建工集团公司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而龚先生正是王某招用的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时,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核心观点:明确责任追究依据
(一)转包关系下的主体责任
建工集团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这种转包行为使得建工集团公司在法律上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可能。对于王某招用的龚先生受伤一事,建工集团公司不能以转包为由逃避责任。
(二)证据证明实际用工
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转款凭证、现场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龚先生在被告工地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建工集团公司不能以“不清楚原告受伤情况”“不是公司请的工人”等理由进行抗辩。
(三)未提交证据的不利后果
法院在审理中指定被告提交案涉工程相关施工合同,建工集团公司至判决作出时均未提交。根据法律规定及诉讼证据规则,建工集团公司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四、办案推进:波折过后终获胜诉
丁建军律师代理龚先生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曾以程序问题裁定驳回起诉。但他毫不气馁,果断提起上诉。最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诉讼过程中,丁建军律师成功申请追加王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通过证据锁定了建工集团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黄毅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完善了用工管理的证据链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建工集团公司进行了辩解,但丁建军律师提交的证据有力反驳。最终,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龚先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五、案件价值: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案的胜诉不仅为龚先生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扫清了最关键的法律障碍,更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建筑行业层层转包的背景下,劳动者在受伤后维权困难重重,丁建军律师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实体正义的努力,契合司法理念,为同类建筑行业劳务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简介
丁建军律师轻化工大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超300件。他还分享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成功案例,可联系其解决攀枝花法律问题,同时担任成都青志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丽华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蜀名飘香茶叶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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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军律师
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攀枝花
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
律师简介
丁建军律师轻化工大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超300件,胜/调率高,满意度高。还分享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成功案例,可联系其解决攀枝花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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