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钱给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的,可以按照约定收取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能收取利息。
这个利息问题可以让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可以收取利息,也可以不收取利息。如果收取利息,不得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
借钱利息合同主要包括的内容分别有:1、借钱利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借钱利息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3、借钱利息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4、法定和约定的内容。借钱利息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钱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借钱利息申请书、借钱利息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均为借钱利息合同的组成部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欠条或借条只是作为证据存在,并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没有欠条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只要当事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使没有欠条也是能够起诉的。但当事人可以使用其他关联证据或者间接证据,如与债务人的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及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全部证据,以此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以现金方式给的钱,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等。
借钱过程中的利息在约定明确的情形下,借款人应当支付。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如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出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无须支付。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钱没有欠条的,只要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并且能够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的,则就可以要利息;欠条并不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唯一凭证,也可以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借款合同;第三人的证言等。
借款合同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款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可以借款,公司章程对此种情况进行限制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的股东不是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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