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甲起较小作用的人。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
成立胁从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3、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成立胁从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胁从犯由于被胁迫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已经计划或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甚至犯罪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2、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胁从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否则,就不是胁从犯;胁迫行为虽使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从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种精神强制不同于使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身体强制,被胁迫者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选择不犯罪然而,他却作出了相反的抉择。3、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必须能够达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对于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达到该种程度将不构成胁从犯。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胁从犯应当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但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在量刑方面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刑事责任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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