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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维权|农村建房合同欠款纠纷,律师专业辩护助力原告追回5.4万工程款

2026.08.26 工程建筑 16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案件背景概况 2025年1月3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以包工包料方式为乙建造私宅,合同总价款304,000元,工期自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3月30日,并明确了各阶段的付款方式。施工过程中,案涉房屋于2025年3月23日完成封顶,2025年4月7日竣工,被告乙于2025年9月实际入住该房屋。截至起诉之日,乙已向甲支付工程款190,000元,直接向劳务分包方丙支付劳务工程款60,000元,合计支付250,000元。原告甲认为乙仅支付190,000元后拒不再付款,构成严重违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支付工程款11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乙则辩称甲未完成施工,后续工程由其自行施工处理,还自行购买材料花费8万余元。 二、受托介入办案 罗一粟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全面的调查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私宅劳务承包合同》等相关合同,收集了工程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和分析,罗律师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合同效力的认定;二是工程是否竣工以及被告实际入住的法律意义;三是已付工程款的认定与抵扣;四是被告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 三、分层呈现核心代理观点 (一)合同效力有效 罗律师指出,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村三层以下自建房一般不需要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 (二)实际入住视为认可竣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乙已于2025年9月实际入住该房屋,应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并接受交付,不得以工程未完工或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三)已付工程款认定明确 对于被告乙已支付的款项,罗律师认为,乙直接支付给甲的190,000元以及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方丙且甲已认可的60,000元,均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经过计算,被告还应支付剩余工程款54,000元。 (四)被告抗辩举证不足 被告乙抗辩甲未完成施工,其自行购买材料花费8万余元并自行投入人工。罗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出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抵扣自行施工费用,必须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属于原告合同义务范围、原告确实未完成该部分工程以及被告实际支出的具体金额。而被告乙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购买原材料系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甲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工程,因此对该抗辩不应采信。 四、办案推进过程与最终处理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罗一粟律师充分阐述了上述代理观点,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和说明。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罗律师的部分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剩余工程款5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甲负担1,380元,被告乙负担1,200元,同时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价值简短升华 本案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合同效力、工程竣工认定、工程款支付以及举证责任等重要裁判规则。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农村建房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参考,有助于增强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规范签约、履约行为,促进农村建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主体简介模块 罗一粟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系硕士研究生,2010年即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湘潭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湘潭市律协劳动争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湘潭市妇联特约调解员。罗律师具备熟练的司法执业技能,诚信专业、思维严谨、法律专业知识扎实,曾于多本杂志发表学术文章。自从业以来专注于民事纠纷领域,在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领域具有大量成功案例,受到广大委托人的信赖与高度评价。他始终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则,以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灵活运用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案过程中取得了颇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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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粟律师
罗一粟律师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湘潭
综评5.0 帮助32566人获好评数122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律师名字:罗一粟 电话号码:13873226923 执业律所: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3201610138574 执业年限:10年 个人简介:罗一粟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系硕士研究生,2010年即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湘潭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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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粟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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