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
西安A
公司一纸诉状将
陕西B公司告上法庭,本以为能顺利讨回169万余元的剩余工程款,没想到这
官司却掀起一场轩然大波,结果大大出乎A公司意料。
原来,2022年8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
榆阳区某项目中的风雨连廊及凉亭工程,合同暂估总价563万余元。施工时工程量多次变更,最终完成工程价款达573万余元。B公司支付387万余元后,剩余款项就一直拖着不给。A公司多次催讨无用,只能走法律途径。可谁能想到,B公司直接反诉,说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近190万元的修理等费用,还得支付31万余元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这可把A公司难住了。一方面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指控,另一方面还得证明自己不该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而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A公司得证明自己“无过错”,但他们之前没能有效固定“交叉施工造成损坏”的证据,这就像给自己挖了个大坑,很可能面临巨额索赔。
就在A公司焦头烂额时,他们找到了陕西华格
律师事务所的袁霄霄律师。袁律师有10年执业经验,深耕公司商事领域,在这方面可是行家。他接手案子后,马上开始仔细研究。
关键的一步是全面搜集证据和精准抗辩。为了阻断B公司的工期延误索赔,袁律师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多次变更工程量、无法提供施工工作面等事实。针对合同质保金,他准确援引合同条款,原来合同约定5%的质保金后来变更为3%,他守住了这3%的底线,避免了2%的额外扣款。面对工程质量问题,他逐一分析回应,像铝板变形系交叉施工被踩踏、劈开砖系甲方指定材料、地面积水系外围施工所致等等。
最终,
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可主张的工程价款为5,738,621.59元,B公司已支付3,879,992.35元,扣除3%的质量
保证金后,欠付1,698,119.19元。不过经鉴定,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高达1,381,752元,法院据此减少支付相应工程款,A公司最终只拿到316,367.19元及利息。虽然比预期少很多,但袁律师成功让法院全额驳回了B公司31万余元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反诉请求,还守住了质保金底线,也为后续协商或上诉保留了空间。
时间转到2023年7月,
延安A公司和
沈阳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这个案子和前面的建设工程纠纷又有不同,但同样充满争议。沈阳某公司承揽的施工项目逾期175天完工,期间还有设计变更等情况,更过分的是,被告涉嫌唆使工人以“欠薪”名义投诉,导致延安A公司与第三方的后续勘探合同被解除。延安A公司委托袁霄霄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损失、
律师费等一大笔费用。被告则辩称工期延误是原告的原因,还说违约金过高、损失没依据。
在这个案子里,袁律师同样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锁定被告的违约事实,通过工期节点对比、劳动监察文书等证据,证明被告逾期完工及恶意投诉构成双重违约。巧妙运用合同条款,虽然法院没全额支持30%的违约金,但成功让原告获得了2万元的律师费赔偿。面对可得利益损失举证难题,他务实处理,集中精力主攻违约金和律师费,避免诉讼偏离核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部分违约金和律师费,驳回了原告其他部分请求。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一定要注重过程留痕,像施工中的交叉施工造成的损坏等情况要及时书面确认,保护好自身权益。
-第二,合同里违约金约定并非越高越好,要同步保留实际损失的证据,超过实际损失30%可能会被法院调低。而且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在诉讼中很实用,但法院会结合收费标准酌情支持。
-第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门槛高,需要证明合同已确定履行且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只靠“机会损失”去索赔。
这两起案子给普通人最大的启示就是,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注重合同细节和证据保存。在这两个案子里,袁霄霄律师凭借自己在公司商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10年执业经验,在西安A公司的案子中成功为其阻断工期索赔、守住质保金底线;在延安A公司的案子中精准锁定违约事实、运用合同条款,为客户争取到应有的赔偿,不愧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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