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实际履行金额超百分之十可以和原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协议。但是需要双方都同意报价金额。当然也可以看合同的性质,如果是固定合同是不可以调整总体加钱的,如果是固定单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等。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抒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包、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2、进度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3、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工程施工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1、协商,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3、仲裁,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未结算工程的处理通常情况下要从两个角度来看:从发包方或业主的角度来看,工程是否结算不影响工程的合法性,因为判断工程的合法性通常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虽然,未结算不影响工程的合法性,但是可能存在不能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这可能会影响业主的权利。为此,发包方或业主也应该及时结算,以免产生纠纷。从承包方或施工人的角度来看,工程未结算会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对于承包方或施工人债权的实现存在障碍,资金压力会很大,为此,承包方或施工人应该积极主张要求发包方或业主进行结算,如果不配合结算,尽快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当然在未移交工程的情况下,需要保护好完工工程,以免影响竣工验收和结算。
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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