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要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的下列行为,监理单位需承担责任:未对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说明负责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应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履行监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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