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已经实施放火,并造成后果
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客体侵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
违法行为。如果阻碍消防、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妨害公务罪。
您好,要看柴垛的位置、规模,能否构成多大火情等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