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二审|工程款催收一审败诉,九年经验律师二审逆转获赔15万余元
解析
一、案件背景:供应货款催讨遇阻
上诉人(原审原告)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为某住宅工程项目提供砂石等建筑材料。此项目的总包公司承包后,通过《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让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采购人员与会计(原审第三人)在实际施工人组建的团队里负责材料采购与对账。供应商供货后,向实际施工人催讨货款无果后诉诸法律。然而,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合同相对方是总包公司,驳回了供应商的全部诉讼请求,供应商的维权之路遭遇重大挫折。
二、受托介入:梳理核心争议焦点
万靓律师在供应商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上诉后,立即展开了紧张细致的工作。她深入阅卷,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内部承包合同及关联案件事实。经过反复分析,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壁垒,确定实际施工人是真正的付款责任主体;二是怎样将零散的证据有机串联,形成完整的代理关系证明链条,以解决交易结构复杂带来的合同相对方认定难题。
三、分层辩护:三大观点据理力争
(一)精准法律定性代理行为
万靓律师成功援引《民法典》第162条代理制度,指出采购人员的行为应定性为对实际施工人的代理行为,而非总包公司的职务行为。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为锁定付款义务主体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深度挖掘与重构证据
从微信聊天记录中,万靓律师敏锐地提炼出“叫你老板跟重庆沟通”“我们老板也着急”等关键表述,并结合采购人员在另案中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构建起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采购人员受实际施工人指派的事实。
(三)有力反驳一审裁判逻辑
针对一审以“商事外观主义”为由驳回诉请的裁判逻辑,万靓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她论证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强调供应商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恰恰是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表现,成功扭转了一审的错误认定。
四、办案推进:二审改判成功维权
在二审过程中,万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充分的证据准备,与对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她的代理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决定,改判实际施工人支付货款154,0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且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实际施工人负担。至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五、案件价值:提供同类案件参考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追回了货款本金、逾期利息并争取到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为同类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采购付款责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逻辑,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商业交易的健康发展。
六、律师简介
万靓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拥有9年执业经验。她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其专业覆盖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等多个核心领域。执业期间承办大量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及仲裁案件,庭审实战经验突出。万靓律师曾获常州市第五届律师辩论赛团体一等奖、十佳辩手奖,被评为常州市“631百名青年律师专业人才库”新锐人才等荣誉。她还担任江苏省、常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等多项社会职务,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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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靓律师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常州
擅长:
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律师简介
万靓律师,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大成常州所青工委主任、刑事部副主任。苏州大学文学学士、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专业涵盖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国企法律顾问等领域,承办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诉率高。兼任省、市律协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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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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