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传唤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1.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传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立案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其传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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