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重要阶段,是办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专门活动,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公民的人身权是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人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了解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国家秘密一旦被泄漏,就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或者威胁;商业秘密被泄漏,往往会给原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个人隐私的泄漏,则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对其带来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对于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对于泄露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通过对各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来实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对各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