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来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采取刑讯逼供、打骂、侮辱等手段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给予拘留处罚;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法处理收缴、扣押的财物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上述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首先应当赔礼道歉;然后对于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管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违法,还是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违法,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要求依法予以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发生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而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另外,侵权行为要发生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也不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关于损害,必须是现实的、直接的损害,对将来有可能受到的损害则不能包括在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向作出具体决定的有关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经核查后,认为其请求合理的,应当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予以赔偿。二是,在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或者有违法的情形,在作出撤销、变更原行政决定或者确认原行政决定违法的同时,决定原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赔偿。三是,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时,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样可以对人民警察依法办案起到更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特别是对人身造成损害的,都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于其他的责任形式,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原财产仍在的,或者恢复原状比较容易的,可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于非法处以的罚款、非法扣押的财物以及非法追缴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违法吊销许可证的,应当赔偿所引起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及其他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对于错误拘留或者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需要赔偿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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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重要阶段,是办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专门活动,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
孙政律师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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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
孙政律师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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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公民的人身权是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人权。
孙政律师
2019.09.02
100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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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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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了解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国家秘密一旦被泄漏,就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或者威胁;商业秘密被泄漏,往往会给原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个人隐私的泄漏,则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对其带来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对于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对于泄露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孙政律师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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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李键键律师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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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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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等。
李键键律师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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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人民警察的应当结合具体场景具体判断违法性,如果是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时辱骂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