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公民的人身权是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人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
调查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重要阶段,是办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专门活动,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了解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国家秘密一旦被泄漏,就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或者威胁;商业秘密被泄漏,往往会给原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个人隐私的泄漏,则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对其带来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对于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对于泄露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所列举的十一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除人民警察个人可能有违法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作为执法主体时,也同样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如个别公安机关不执行罚款收缴与罚款决定分离制度,私设小金库,私分罚款等。
从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来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采取刑讯逼供、打骂、侮辱等手段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给予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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