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分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的完成形态属于犯罪既遂,如果过失犯罪没有造成多大的危害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必须是要造成严重后果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2、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3、中止犯。
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形态也有犯罪中止。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包括既遂。犯罪形态,即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其中完成形态就是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