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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

2018.11.01 债权债务 1577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二、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在清偿期届满前,债务并非不存在,只是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而已,因而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因清偿而给付时,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且其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人亦无受利益可言,因此,严格言之,对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并非非债清偿。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清偿: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有三种立法主义,即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但无论是采哪一种立法主义,“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不存在法律债务,其间存在的只是自然债务。
四、保障性非债清偿:
保障性非债清偿,是指对一些具有特定生活保障性的债的非债清偿,虽构成不当得利,然立法者基于政策考量排除该不当得利的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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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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