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附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的,如果将房产与国有
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或设定抵押的,则需履行相关的法定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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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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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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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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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报告编号:NO.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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