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履行,如果没有遗嘱,需要看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继承人之一继承全部遗产,则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对继承遗产有异议,或无法出具公证处需要证明材料,则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具体描述一下情况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方面问题。
遗嘱房产过户流程和费用:
1.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应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办理公证需要带上遗嘱、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由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继承人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的房产证和其他证明材料。遗嘱公证费是所有费用中较大一笔收费了,也就是说是房产继承最主要开销。该种收费有两种方式,第1种是按房屋总价的2%收取,第2种是按房子建筑面积收取的。这两种收费方式没有特别的规定,所以怎么算公证费要去问问当地的公证处。因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规定要交遗产税,所以这个可以不用管。
2.公证部门的工作人员受理后对便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并对所有法定继承人一一进行审问并做笔录。然后委托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报告,经评估准确无误后方可领取公证书。
3.领回公证书并缴公证费。
4.房地产核心办理遗产继承。 需要带上房屋所有权证书还有上面所提到的继承公证。还需要继承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到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6.带着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还有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权变更。由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再进行审批出证等工作。
7.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缴纳交易费、登记费用80元、工本印花税5元。交完后方可取得房权证。
基本的流程就是这样。当然上面提到的缴费只是过户时所要交的。如果拿到房产证后打算售出的,还需要按程序交纳测绘费、评估费还要缴纳税费。税费包括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0%还有营业税、契税等其他税费。到税务部窗口,提出申请缴纳营业税,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当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减免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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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关法条: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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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我们可以代理,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