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晶晶是一名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中共党员,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她的业务领域较为广泛,涉及
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劳动争议等众多民商事与非诉讼业务。余晶晶始终以真诚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志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2025年9月,中共
河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余晶晶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这既体现了对她政治素养的认可,也反映出对她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在她擅长的领域,她能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提供指引。
原告方AA与被告吕某曾经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后迎来了可爱的女儿M。2015年,他们经
法院调解
离婚,当时约定女儿由原告方AA
抚养。然而,后来被告吕某起诉变更
抚养权,法院再次调解确定女儿改由被告抚养,并且原告无需支付
抚养费。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协议生效后,被告吕某却长期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可怜的女儿M一直跟随母亲方AA生活。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方AA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女儿抚养权变更归自己,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吕某不同意高额抚养费,仅认可每月最多支付500元抚养费,不过附条件同意变更抚养权。法庭上的气氛顿时紧张起来,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孩子是父母共同种下的一棵小树苗,即使父母分开了,这棵小树苗还是他们共同的。对于很小的树苗,可能更适合在妈妈的呵护下成长;稍微大一点的树苗,父母要商量怎么照顾,如果商量不好,就由法官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怎么照顾对树苗成长最好。要是树苗已经有自己的想法了,那也要听听它的意见。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女儿M已满八周岁,法院依据此条法律规定,重点参考子女个人真实生活状态与自主选择意愿来开展审理裁判。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法院以孩子的意愿书作为重要裁判依据,从而做出更合理的判决,保障了孩子的权益。
余晶晶律师虽然没有直接描述她在本案中的具体操作,但从案件结果来看,她的专业能力对案件起到了助力作用。在面对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时,余晶晶凭借着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的适用,更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院结合双方陈述、过往离婚调解书、孩子意愿书等多项证据,核实案件事实。同时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审查本案是否符合抚养权法定变更条件。
考虑到孩子已年满八周岁,法院充分尊重孩子的自主意愿,重点参考了她的个人真实生活状态。最终,法院依法将婚生女M抚养权变更至原告方AA名下,由原告负责日常照顾抚养。被告吕某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M年满十八周岁。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某承担;若被告逾期支付抚养费,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这起案件的判决有诸多亮点。首先,恪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长期实际抚养现状裁判,避免因判决让孩子脱离熟悉的生活环境。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模式,这样的判决保障了孩子生活的稳定性。
其次,充分尊重年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自主意愿,以孩子书面意愿书作为重要裁判依据,使得判决更具合理性。孩子有了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尊重。
再者,严格约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对于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依法支持抚养权变更诉求,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结合被告无固定收入的客观情况,合理酌定抚养费金额,兼顾双方实际经济条件,判决公平合理。既保障了孩子的生活需求,也考虑到了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
余晶晶律师在她擅长的领域,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帮助。无论是婚姻家事纠纷,还是其他民商事案件,她都以专业技能、真诚态度和高度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相信在未来,余晶晶律师将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努力前行,为更多的人带去公平与正义,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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