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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罚金应当怎么执行

2024.04.24 刑事辩护 2402人浏览举报
解析
1、判决中有罚金刑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2、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3、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
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4、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行动建议:
如果法院刑事判决中有罚金刑的,建议及时缴纳,如果不能完全缴纳的,可以和法院执行机关协商,分期缴纳。否则成为失信执行人的,会极大的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五百二十一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 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第五百二十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 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第五百二十四条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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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团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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